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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由联合会的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联合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和下年度预算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代表会员;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的会员的裁决申请;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联合会清算、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临时全体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全体会员大会需有联合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可以根据本会的发展情况和会员数量情况,由理事会提出,经全体会员大会决定,设代表会员会议。

代表会员由全体会员分行业界别选举产生;会员界别划分及代表名额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

代表会员会议的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理事会在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会议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个人会员担任。理事会的具体产生方式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应由所在单位函告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其继任者自动接替前任在联合会的理事职务,并由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公告各会员。

个人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原推荐单位推荐其他个人会员继任到最近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个人理事为止。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并向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联合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联合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员会议决定;

    (四)制定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审定联合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任免联合会秘书长;

    (九)审定联合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

    (十)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

    (十二)审定联合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五)、(七)、(九)、(十)、(十二)项职责。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设监事会,监事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会议选举产生的会员监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个人会员担任。监事会的具体产生方式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议每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合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联合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联合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联合会设秘书处,为联合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如果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单位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三十八条联合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联合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向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员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员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组织、领导联合会各项重大工作;

    (四)提名联合会秘书长人选。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可指定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联合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二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监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联合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四年。

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报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联合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商会长、监事长后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为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签署联合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

    (五)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金融界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事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实务或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六年以上;

    (四)热爱联合会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长、监事长应当为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联合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秘书处可决定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四十七条业务指导单位可派代表列席联合会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员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十八条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举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

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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