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指导、协助会员发展普惠金融、民生金融;
(二)按照国家有关金融发展政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普及,提高地方国民金融素质。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行业声誉;接受金融机构会员委托,协调金融机构会员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三)支持、协助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下同)依法维护金融消费和投资权益;
(四)推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良好经验,参与制定地方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
(五)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广东省内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情况综合评价;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提供金融消费纠纷调处服务;
(七)搭建金融行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咨询、协调和维护公平秩序的服务;
(八)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联合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联合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联合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联合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联合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